判決 北大程序不當 撤銷涉案決定
法院表示,我國《學位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雖未對撤銷博士學位的程序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撤銷博士學位涉及相對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對取得博士學位人員獲得的相應學術水平作出否定,對學生合法權益產(chǎn)生極其重大的影響。因此,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充分聽取于某的陳述和申辯,保障于某享有相應的權利。
本案中,北京大學在作出《決定》前未充分聽取于某的陳述和申辯。因此,北京大學作出的對于某不利的《決定》,有違正當程序原則。此外,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未能明確其所適用的具體條款,故其所作決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適用法律也存有不當之處。
綜上,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存有不當之處,法院應予撤銷?!稕Q定》被依法撤銷后,由北京大學依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此外,于某要求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法律效力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法院依法予以駁回。(黃曉宇)
(責任編輯:司麗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