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學位被撤狀告北大勝訴 |
2017年01月19日 11時30分 人民網 |
因發(fā)表的學術論文涉嫌抄襲,博士學位被學校撤銷,于某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銷《關于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并恢復其博士學位證書的法律效力。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撤銷北京大學作出的《決定》,駁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起因 論文涉嫌抄襲 博士學位被撤 于某是北京大學歷史系2008級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獲得博士學位。2015年1月,北京大學作出《關于撤銷于某博士學位的決定》,認定于某在校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1775年法國大眾新聞業(yè)的“投石黨運動”》存在嚴重抄襲。依據我國《學位條例》等規(guī)定,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批準,決定撤銷于某博士學位,收回學位證書。于某因不服學校的決定,故將北京大學訴至法院。 訴由 北大決定越權 未讓原告申辯 庭審時,于某訴稱,北大作出的撤銷其博士學位決定在實體和程序上均存在錯誤。首先是實體錯誤,于某認為北大并沒有發(fā)現她的博士學位論文存在舞弊作偽情況,但越權行使了撤銷學位的權力。涉案論文在她申請博士學位時,處于待刊狀態(tài),并未發(fā)表,且她在在校期間已正式發(fā)表論文兩篇以上,符合學校有關申請博士學位的要求,涉案論文不是原告申請博士學位的必要條件。此外,北大也沒有關于涉案論文存在“嚴重抄襲”的具體論證。 其次是程序錯誤,于某稱,北大在調查和處理過程中,未及時向其公開調查程序、處理結論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北大也未讓她查閱調查報告、評審意見等重要證據材料,而北大作出撤銷她博士學位決定前未讓她申辯,也侵犯了她的申辯權。 |
下一頁 [1 2]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