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依法調(diào)撥、交換、借用館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可以對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給予合理補償。
文物收藏單位調(diào)撥、交換、出借文物所得的補償費用,必須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條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調(diào)撥、交換、借用的文物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損毀。
第六十條 禁止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將館藏文物贈與、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質(zhì)押給其他單位、個人。
第六十一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不再收藏的文物退出館藏的辦法,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二條 修復館藏文物,不得改變館藏文物的原狀;復制、拍攝、拓印館藏文物,不得對館藏文物造成損害。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二級文物和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修復、復制、拓印館藏一級文物的,應當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
不可移動文物的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拍攝、拓印,適用前款規(guī)定。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