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文物出境進境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有5名以上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專職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應當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職務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條 運送、郵寄、攜帶文物出境,應當在文物出境前依法報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核文物,應當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其中,應當有2名以上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
文物出境審核意見,由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共同簽署;對經審核,文物進出境責任鑒定員一致同意允許出境的文物,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方可作出允許出境的決定。
文物出境審核標準,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應當對所審核進出境文物的名稱、質地、尺寸、級別,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以及進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審核日期等內容進行登記。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