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秀容書院,位于忻府區(qū)南街村秀容巷20號高地,創(chuàng)建于清乾隆四十年(公元1775年),坐北朝南,東西長151.5米,南北寬179米。書院建成后取代了忻州儒學,成為當時忻州的最高學府。清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改稱“新興學堂”,創(chuàng)山西書院改學堂之首例。秀容書院依地形而建,由上、中、下三院組成。上院為主院,中、下院為書舍。主院為三進院落布局,中軸線上依次有樂樓、過廳和正房,兩側(cè)為廂房、耳房、生舍。八角亭、四角亭、六角亭南北一線。正房磚砌臺基,面寬五間,進深四椽,單檐懸山頂,五檁無廊式架構,斗拱一斗二升交麻葉,裝修原制不存。2004年6月10日,書院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為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四章 館藏文物
第二十八條 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建立館藏文物的接收、鑒定、登記、編目和檔案制度,庫房管理制度,出入庫、注銷和統(tǒng)計制度,保養(yǎng)、修復和復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館藏文物檔案,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報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館藏文物檔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一級文物藏品檔案,報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文物收藏單位之間借用館藏文物,借用人應當對借用的館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確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館藏文物的滅失、損壞風險,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借用該館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未依照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立館藏文物檔案并將館藏文物檔案報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不得交換、借用館藏文物。
(未完待續(xù))
(責任編輯:盧相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