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lián)網時代,出現(xiàn)了不少利用網絡、信息技術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等人格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fā)布6件相關典型案例,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力度,也提示公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
刷短視頻時發(fā)現(xiàn)配音竟然是自己的聲音,這是怎么回事?
一起案例中,殷某某曾為甲公司錄制錄音制品,后者將錄音制品提供給乙公司,乙公司以該音頻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后形成軟件產品并對外出售,丙公司購買該軟件產品后又包裝成自有產品提供給用戶使用……就這樣,殷某某的聲音被層層銷售,本人卻一直被蒙在鼓里。
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審理法院認為,三家公司未經殷某某許可AI化處理其聲音,構成對其聲音權益的侵害。法院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賠禮道歉,甲公司、乙公司連帶賠償損失25萬元。
AI換臉,是侵權問題多發(fā)地帶。某軟件運營公司未經彭某某同意,自行在軟件上架彭某某的肖像,利用AI技術供會員“換臉”并牟利。法院對此認為,公司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判決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千元。
網上“掛人”,煽動網暴……網絡暴力污染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令人深惡痛絕。
一起案例中,陳某觀看某相聲演員演出后,通過自己的社交賬號發(fā)布觀后感,因意見不合與演員粉絲在網絡社交平臺發(fā)生爭執(zhí)。該演員的粉絲超話賬號發(fā)布多條信息,將陳某的社交賬號等個人信息置頂公示,并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陳某社交賬號還收到眾多粉絲的私聊辱罵。
法院對此認為,該粉絲超話賬號借維護相聲演員聲譽為由,號召其他粉絲投訴陳某社交賬號,持續(xù)對其網暴,嚴重侵犯陳某的名譽權。孟某、高某作為賬號的共同使用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判決二人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
隨著智能家居逐漸普及,不少家庭安裝了網絡攝像頭,也讓某些人打起了“窺探”的主意。
2020年,韓某非法獲取他人家中網絡監(jiān)控攝像頭賬號、密碼等信息,獲取攝像頭控制權限,遠程觀看他人家中畫面,并將部分畫面截圖保存。
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設備的行為,嚴重挑戰(zhàn)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必須嚴懲不貸。檢察機關對韓某提起公訴,審理法院認為,2020年至2022年5月,韓某非法控制監(jiān)控攝像頭設備193個,窺探他人隱私,保存了大量其窺探到的他人家中畫面影像的截圖,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韓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
法官表示,該案彰顯了司法機關對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設備行為的零容忍態(tài)度,也充分提示公眾加強對智能家居設備賬號密碼的保護,防止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據新華社
案例1
個人擅發(fā)懸賞廣告征集犯罪線索,構成名譽權侵權
基本案情
鄭某某在社交平臺發(fā)布懸賞廣告,公開征集某公司“違法犯罪線索”。該公司知曉上述懸賞廣告后,要求其立即刪除廣告內容并賠償損失。未果后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個人無權發(fā)布此類懸賞廣告,其行為易誤導公眾降低公司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最終判決:鄭某某將其在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發(fā)布的懸賞廣告等侵權內容予以刪除,在網絡社交平臺賬號上刊登聲明向某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共計7千余元。
典型意義
懸賞廣告是懸賞人以廣告形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給予報酬的行為。對完成特定行為予以懸賞,有利于實現(xiàn)懸賞人的特定目的。公安等公權力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過程中,無疑可以通過懸賞的方式征集相關主體的違法犯罪線索。民事主體發(fā)布懸賞廣告,應具有正當目的,且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民事主體擅自發(fā)布懸賞廣告征集他人違法犯罪線索,很可能使一般公眾對被征集者產生涉嫌違法犯罪的認識,相應地降低被征集者的社會評價。本案中人民法院對鄭某某的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判令其承擔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責任,有利于引導民事主體正確使用懸賞廣告,避免侵害他人權益。
案例2
未經許可AI化使用他人聲音,構成人格權侵權
基本案情
甲公司將殷某某錄音提供給乙公司AI化處理并出售,丙公司二次銷售后,殷某某聲音被短視頻用戶廣泛使用。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聲音具可識別性,未經許可AI化利用構成侵權。最終判決: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賠禮道歉,甲公司、乙公司連帶賠償損失25萬元。
典型意義
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保護。實踐中,聲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這對聲音權益的保護提出挑戰(zhàn)。隨著網絡、AI等信息技術快速發(fā)展,聲音作為人格權益予以保護顯得更加必要。民法典人格權編首次以立法形式保護聲音權益,明確參照適用肖像權的規(guī)則保護自然人的聲音,體現(xiàn)了對人格權益的全面尊重和保護。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民法典的規(guī)定認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構成侵權并判令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彰顯了聲音的人格屬性,有利于提升人格權全面保護的意識和水平。
案例3
擅用肖像供“換臉”牟利,侵害肖像權
基本案情
某公司開發(fā)軟件,未經彭某某同意使用其肖像供用戶付費“換臉”。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授權使用肖像構成侵權。最終判決:某軟件運營公司向彭某某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3千元。
典型意義
當前,AI技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領航新興技術發(fā)展的方向。一方面,AI技術驅動的產業(yè)形態(tài)和經營模式不斷涌現(xiàn),為經濟增添了新的引擎。另一方面,也要注意防止技術無序發(fā)展、向害發(fā)展。本案中,某軟件運營公司利用AI技術供用戶“換臉”,構成侵權。而且,隨著這類軟件逐步增多,客觀上會加大個人肖像權受侵害的范圍和程度。該公司未經他人許可使用他人肖像進行商業(yè)經營,直接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本案裁判結果提示相關主體在開發(fā)和應用AI技術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尊重并保護個人肖像權等人格權益。
案例4
粉絲賬號“掛人”號召網暴,侵害名譽權
基本案情
孟某、高某管理的粉絲賬號公開陳某個人信息,號召粉絲投訴并致其遭辱罵。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組織群體網暴降低他人社會評價,構成名譽權侵權。最終判決:孟某、高某刪除涉案相關信息、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陳某損失。
典型意義
網絡賬號的使用者將他人網絡身份信息置頂公示、號召他人投訴,容易使公眾對“被掛者”的形象和名譽產生誤解或負面評價,甚至逐漸演變?yōu)閷Α氨粧煺摺钡木W暴,制造社會矛盾和沖突。對此,應予杜絕和制止。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都不得利用網絡平臺進行誹謗、網暴等行為。本案裁判結果有利于幫助提高公眾法律意識,使社會知曉組織特定群體在網絡平臺惡意、批量地以言語攻擊他人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等人格權的損害。本案對于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減少網絡暴力也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5
非法買賣人臉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徐某、李某買賣公民人臉信息用于解封賬號,分別獲利6千元、3萬元。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情節(jié)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最終判決:李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千元;違法所得及手機、電腦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人臉照片、視頻等公民個人信息也是刑法保護的對象。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人臉照片、視頻等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對徐某、李某通過網絡等渠道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人臉照片、視頻等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一是明確人臉信息屬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有利于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二是充分保護廣大群眾的人格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三是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臉信息行為企圖的人懸崖勒馬,否則可能受到刑罰處罰。
案例6
非法控制家庭攝像頭,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
基本案情
韓某非法控制193個家庭監(jiān)控攝像頭,窺探隱私并保存截圖。
裁判結果
法院認定情節(jié)特別嚴重,最終判決:韓某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智能家居的普及,非法獲取智能家居設備控制權的違法行為日益增多,對公民隱私權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帶來嚴重挑戰(zhàn)。本案中,家庭監(jiān)控攝像頭被依法認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韓某實施非法控制,侵犯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控制數(shù)量達“情節(jié)特別嚴重”標準,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本案裁判結果凸顯對公民個人信息和居家安全的司法保護力度,彰顯對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設備行為的零容忍態(tài)度,也充分提示公眾加強對智能家居設備賬號密碼的保護,防止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責任編輯:梁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