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反復強調要堅持發(fā)展決不能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這條紅線。
生命重于泰山
安全高于一切
今年6月是第23個“全國安全生產月”
為進一步強化以案釋法
推進訴源治理
從身邊人身邊事身邊案中深刻汲取教訓
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fā)生
下面小編通過一則真實案例
帶您深入了解什么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18日,某縣一有限公司的施工隊現場負責人燕某、技術員徐某在該縣某地應急排洪現場工地組織工人施工時,為節(jié)省成本未按照圖紙設計規(guī)范放坡,在開挖過程中發(fā)現土質松軟地段,未按施工方案中的要求采用木板、支架、方木進行全斷面支護,導致管道溝槽南側塌方,塌方的石頭與泥土將在管道溝里平整管溝的工人張某、崔某掩埋。后張某、崔某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崔某符合塌方體掩埋致閉合性顱腦、胸部損傷死亡,張某符合塌方體掩埋致閉合性胸部損傷死亡。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燕某、徐某作為應急排洪項目工程的現場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為節(jié)省成本,沒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也沒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管道溝槽南側塌方將兩人掩埋致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其中,燕某作為施工方現場實際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組織管理不到位,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本起事故負有直接組織管理責任;徐某作為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對未按設計要求施工的行為,對施工人員違章進入溝槽坑底盲目作業(yè)的行為未能制止和糾正,對本起事故負有技術管理責任。燕、徐二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決:被告人燕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徐某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法官寄語
每一次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都會牽動大眾百姓的心。多少家庭在事故后支離破碎、風雨飄搖。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近年來常見多發(fā)的一種犯罪行為,它不僅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而且還造成了國家和群眾財產的重大損失。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事業(yè)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fā)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tài)上只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并不希望發(fā)生事故。對于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wèi)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幸心理;無論屬于哪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jié)予以考慮。
希望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嚴格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真正把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落到實處。特別是對生產、作業(yè)一線人員要增強安全意識,做到不具備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堅決不生產、不作業(y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質量發(fā)展。
(責任編輯:蔡文斌)